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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剑诉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9 14:14:50 浏览次数:328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71号

张叶:

  本院受理原告倪剑诉张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1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倪剑借款10000元、支付律师费2500元,合计125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张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朱锁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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