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78号
王盼: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王盼(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70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30000元、承担利息4160元,合计3416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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