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499号
曹国成:
本院受理的黄霞申请执行曹国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46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49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曹国成支付申请人黄霞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息1.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69元、实支费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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