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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卓郎(常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9 15:07:19 浏览次数:37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898号

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卓郎(常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卓郎(常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从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取回2套清钢梳棉机(包括2条清花生产线、20台梳棉机,具体见附件),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协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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