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铜陵市佳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佳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9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你公司向其支付价款31823.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6年4月1日至付清货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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