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04号
陈留胜、魏秀珍:
本院受理的韩雷琴申请执行陈留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9****3816)、魏秀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38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0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陈留胜、魏秀珍支付申请人韩雷琴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实支费400元,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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