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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生诉被告陈建新、石爱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0 17:18:01 浏览次数:365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04号

陈建新、陈金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生诉被告陈建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1117)、石爱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14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调解书中石爱仙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更正为“320422196603181149”。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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