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801号
费燕、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玉明诉被告费燕(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6369)、刘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9****4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费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袁玉明返还借款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军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费燕、刘军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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