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026号
金坛市吉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树宽、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吉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张树宽(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9****151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坛市吉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张树宽对被告金坛市吉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金坛市吉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张树宽共同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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