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839号
邢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新琴、王灵赟、邢长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13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新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为11292.62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赵新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王灵赟、邢长春对被告赵新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被告赵新琴、王灵赟、邢长春共同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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