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917号
洪雪华、糜志芳:
本院受理的陈崇林申请执行洪雪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916)、糜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62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91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洪雪华、糜志芳支付申请人陈崇林借款141666元、承担律师代理费13270元,合计154936元,并以141666元为基数按月息1.29%承担自2017年4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193元、申请执行费2437元、实支费3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