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177号
钱文军:
本院受理的顾维平申请执行钱文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1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17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钱文军支付申请人顾维平劳务费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实支费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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