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774号
陶建平、吴冬兰:
本院受理原告冯小东与被告陶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816)、吴冬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52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冯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冯小东负担。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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