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春福: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娣诉李春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5950)、胡勇、朱荣伟、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勇、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董金娣事故各项损失人民币140457.3;二、驳回原告董金娣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告胡勇、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8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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