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春福: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娣诉李春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5950)、胡勇、朱荣伟、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苏048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由被上诉人胡勇、李春福赔偿原审原告事故的各项损失;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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