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550号
江苏唐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俊诉被告江苏唐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撤回对被告江苏唐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曹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