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国平:
本院已受理徐美华与张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5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490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0482执349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准予申请执行人徐美华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国平的本次执行申请,本院(2017)苏0482执3490号案件终结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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