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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宇诉匡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6 15:52:39 浏览次数:385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842号

匡占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诉匡占林(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4****307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宇事故各项损失人民币106880元;二、被告匡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宇评估鉴定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1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匡占林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8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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