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998号
薛凌骏:
本院受理王一龙诉吉敏、曹梦露、薛凌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16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判决,现吉敏、曹梦露以王一龙、薛凌骏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吉敏、曹梦露上诉要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吉敏(原审被告)个人返还借款金额29000元,利息按前述金额计算;二、改判被上诉人薛凌骏承担保证责任;三、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一龙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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