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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胜申请执行龚锁富、徐小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6 16:04:30 浏览次数:3488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60号

龚锁富、徐小风:

  本院受理的芦胜申请执行龚锁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011)、徐小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81967****160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6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7)苏048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龚锁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芦胜支付劳务费人民币7550元、逾期利息943元,合计人民币8493元。并以7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被告徐小风以其与被告龚锁富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龚锁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芦胜负担5元,被告龚锁富、徐小风负担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龚锁富、徐小风应负担部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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