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62号
汤文海、韩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生诉被告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韩玉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汤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杨洪生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杨洪生支付利息。二、驳回杨洪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2元,由被告汤文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2元。
二 ○ 一 七年 十二月 二十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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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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