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杨洪生诉被告汤文海、韩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7 10:33:27 浏览次数:325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62号

汤文海、韩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生诉被告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韩玉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汤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杨洪生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杨洪生支付利息。二、驳回杨洪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2元,由被告汤文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2元。               

 

二 ○ 一 七年 十二月 二十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