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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洪生诉被告孙友亮、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7 10:35:20 浏览次数:449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45号

孙友亮、黄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生诉被告孙友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64****0518)、黄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1****83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孙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杨洪生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承担利息人民121003元(自2016年4月7日起算至2017年8月5日止),合计人民币501003元;并以借款人民币380000元为基数、月利息2分为标准承担自2017年8月6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杨洪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9元,由被告孙友亮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9元。               

 

二 ○ 一 七年 十二月 二十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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