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02号
施卫东、王月娥、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高扣英申请执行施卫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819)、王月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807)、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0482民初7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0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82民初7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施卫东、王月娥、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高扣英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利息10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申请执行费5381元、实支费6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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