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57号
谢晓旭: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晓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5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谢晓旭支付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合计2563.4元,支付滞纳金233.9元,并以256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运行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元、申请执行费50元、实支费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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