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89号
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岳建梅申请执行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8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岳建梅劳务工资人民币660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实支费3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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