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92号
张辉:
本院受理的张梓瑶申请执行张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1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9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5)坛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张辉支付申请人张梓瑶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523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实支费2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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