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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金法、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15:00:51 浏览次数:341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金法、刘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金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435)、刘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652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吴金法、刘琴立即归还本金23575.37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30546.36元(计算至2017年9月1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若吴金法、刘琴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我行有权以车辆登记编号为苏DWP222的抵押(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偿不足部分仍由被告继续清偿;3、请求判令被告刘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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