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95号
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诉被告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何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30X)、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沈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沈建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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