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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建新诉被告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15:03:13 浏览次数:411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95号

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诉被告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何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30X)、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沈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沈建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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