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533号
周文洪:
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周文洪(身份证号码3205251971****53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周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斌偿还借款人民币21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被告周文洪负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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