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893号
杨爱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与被告杨爱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6211)、张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判决,现张腊春以陈俊、杨爱明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张腊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杨爱明、张腊春还款51600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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