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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俊与被告杨爱明、张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 15:44:14 浏览次数:433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893号

杨爱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与被告杨爱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6211)、张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判决,现张腊春以陈俊、杨爱明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张腊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杨爱明、张腊春还款51600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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