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07号
季广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广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305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季广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294,合计人民币85394元;二、驳回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元,由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4元,被告季广周负担1934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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