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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广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 15:50:46 浏览次数:520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07号

季广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广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305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季广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294,合计人民币85394元;二、驳回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元,由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4元,被告季广周负担1934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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