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恢6号
周建明、张建琴:
本院受理的王卫杰申请执行周建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112)、张建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16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坛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2)坛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周建明、张建琴支付申请人王卫杰借款人民币4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67元、实支费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一月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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