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16号
冯菊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菊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2633)、卢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菊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9565.77元(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承担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2500元。二、被告卢志华对被告冯菊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4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冯菊生、卢志华负担50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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