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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杏平、李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3 14:34:24 浏览次数:38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12号

徐杏平、李亚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4214)、李亚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4****422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杏平、李亚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3684.9元(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承担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4元,由被告徐杏平、李亚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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