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231号
孙杰、李晨、崔钰: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3317)、李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7650)、崔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730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9271.05元,支付利息14126.6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及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7000元;二、被告李晨、崔钰对被告孙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8元,由被告孙杰、李晨、崔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