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023号
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陈彩云、管郁明、王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陈彩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25)、管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201X)、王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借款利息877976.01元(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合计10877976.01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如被告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管郁明、陈彩云抵押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城中花园二区4幢20-2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溧房权证溧交字第3744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为14310000元。三、被告王阳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31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668元,由被告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管郁明、陈彩云、王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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