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833号
杨春富:
本院受理原告王培清诉被告杨春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53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春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培清返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杨春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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