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霄汉: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妹诉马霄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1****4058)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马超群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13日10时0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八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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