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35号
陈安荣、陈帮华: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安荣(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7****0734)、陈帮华(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3****0753)、杜国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杜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9377.1元;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杜国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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