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40号
赵桦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赵桦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817)、朱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明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志明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520元,由被告赵桦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赵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 一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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