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496号
刘惠庚:
本院受理原告孙军诉被告刘惠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刘惠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由被告刘惠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年一月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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