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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小荣诉被告沙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5 16:08:24 浏览次数:405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490号

沙罗金: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荣诉被告沙罗金(320422196511221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沙罗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小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月利率6%给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沙罗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年一月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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