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53号
金坛市中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彩平、储敏、杭丽平、尹国卫、尹土生、金坛市中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5日为133724元,承担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4000元。二、被告储敏、杭丽平、尹国卫、尹土生、金坛市中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彩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2元,由被告杭彩平、储敏、杭丽平、尹国卫、尹土生、金坛市中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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