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98号
徐正军、徐龙于、黄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正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617)、徐龙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1613)、黄桂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766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军、徐龙于、黄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5868.17元,支付利息2556.55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并承担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正军、徐龙于、黄桂英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金坛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左磊抵押的金坛区文昌花园1-511室的房屋(债权数额为1500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被告徐正军、徐龙于、黄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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