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478号
谢晋: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锁才、谢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1610)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徐锁才、谢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4959.6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被告徐锁才、谢晋负担。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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