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623号
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锦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4****0891)、叶荣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7333)、冯小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42)、冯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730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朱锦荣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利息19183.52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9183.52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在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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