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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建立诉被告李华、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 15:57:55 浏览次数:459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78号

李华、陈微: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立诉被告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3833)、陈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6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袁建立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按年利率6%为标准承担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坤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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