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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莉宁诉被告姜荣昌、姜爱民、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 14:13:12 浏览次数:361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41号

姜荣昌、姜爱民、荆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钱莉宁诉被告姜荣昌(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3****4078)、姜爱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69****4078)、荆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406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钱莉宁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坤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同时向你们送达(2017)苏0482民初7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姜荣昌、姜爱民、荆建英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香格里拉53幢108室房屋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为人民币7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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