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617号
李粉明、束锁粉、吴军、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左年平诉被告李粉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839)、束锁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05)、吴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536)、李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58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左年平诉讼请求为:1、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承担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的利息99000元,并按月利息6000元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华、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坤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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