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857号
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龙诉被告郭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639)、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金龙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2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二、被告周晓华对郭建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金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赵金龙负担215元,由被告周晓华、郭建平连带负担40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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